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应当明确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内容,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受委托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及各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条例》赋予的职能,具体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统计部门要按照
《条例》规定,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协议搬迁期限内,配合拆迁人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
(五)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有关析产分户、分立承租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做好与拆迁补偿政策的衔接。要将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凡补偿不到位、补偿房屋建设不到位的拆迁项目,不得批准对外销售商品房。
(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异地补偿被拆迁居民的适龄子女就近上学和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
(七)各级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监察、审计、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三、认真执行
《条例》规定,严格规范房屋拆迁程序
(一)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按规定报批后公布执行。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要具备拆迁许可条件,当年实施拆迁。未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实施拆迁。
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暂停办理房屋的产权分割和分立承租名义等手续的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凡在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确定后进行的产权分割和分立的承租名义,在拆迁补偿中不予认可,拆迁人可按原产权或承租名义进行拆迁补偿。
(二)拆迁申请人在申领
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拟拆迁区域要公示拟拆迁区域规划方案、实施房屋补偿的方案和实施货币补偿的方案、补偿房屋单体设计方案等。其中,实施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方案要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