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字〔2007〕68号 二○○七年九月六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6年1月1日修订施行。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条例》,促进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打牢贯彻实施
《条例》的基础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必须依法实施。修订后的
《条例》在拆迁管理、拆迁补偿、拆迁评估、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定,是我市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
《条例》的重要性,加强学习和宣传,推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为我市房屋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
《条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明确职责要求,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相关责任,主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一)市建设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拆迁法规政策的调研和宣传贯彻及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保证拆迁规模与建设规模相适应。
(二)各级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具体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区市两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督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防止工作越位或缺位。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区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范化考核和有关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拆迁工作管理程序,重点加强拆迁许可审批的管理,杜绝违法拆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