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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新余市政府令
(第6号)


  《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2月1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和备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审查、修改、协调以及备案、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㈡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㈣体现职权与职责一致性;

  ㈤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确定其一个部门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组织起草。

  第七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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