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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失效]


  ㈩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后仍在继续执行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领导人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该领导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主要领导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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