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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9日)废止

新余市政府令
(第5号)


  《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6年2月1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减少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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