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不得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实施拆迁前,必须具有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拆迁项目预计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足额存入办理存款业务金融机构专门账户;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分期拆迁的,在每期拆迁前,拆迁人存入银行的资金应当不少于该期拆迁所需的补偿安置资金。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人、金融机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行拆迁人、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三方共同监督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凭领款凭证到拆迁人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领取补偿款。

  当拆迁补偿安置实际所需资金超出预计所需资金时,拆迁人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的专门账户追加资金;拆迁人完成全部拆迁补偿安置任务后,存入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尚有余额,拆迁人可以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提取余款。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有与拆迁项目相适应的熟悉有关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房屋面积测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拆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市(县、区)政府的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五条 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对施工安全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