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政府令
(第4号)
《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9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新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保障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持、配合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