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第㈠、㈡、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项目,招标人在告知工程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有关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七条 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的;
㈡工程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㈢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证明;
㈣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证;
㈤建设资金的落实证明;
㈥有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施工招标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工程经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将上年度已创建省级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优先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提高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违法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