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㈡建筑施工单位;
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不得超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业务,不得将工程业务转包、转让或出借、出卖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平等竞争,不得以降低取费标准、转嫁服务费等方式搞不正当竞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投标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并从中收取好处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规定的需要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前款规定的人员不得出卖、出借证书、图章、图签。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管辖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标企业的标后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推行生产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地质基础、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