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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

新余市政府令
(第8号)


  《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新余市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管理和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类建筑(含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的建造,下同)和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等方面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中介服务、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等活动。

  第四条 新余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与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行政区划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施工许可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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