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第四条 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进行,即: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了个人应缴部分,履行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第五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向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
(四)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
(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上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七)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自接到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残联核准后,拨付资金。
第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第八条 市、区(县)残联、财政局要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由区(县)残联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给予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各区县残联要配合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共同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福利企业,并按照《关于北京市民政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字〔1994〕578号)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缴费优惠政策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