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7〕63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扶持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发展,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制定了《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盲人保健按摩事业的发展,做好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5〕20号)、《关于印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三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含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和其他残疾人职工,以下统称残疾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了个人应缴部分,经北京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年度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年度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年度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0%;
(二)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