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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三)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适当放宽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允许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自住住房的大修,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消费支出。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要切实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完善工作体系。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监察、建设、房地产(房改)、公安、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金融管理、税务、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和部门。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负责研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局(房改办),日常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房地产局(房改办)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更名为“合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机构。

  (四)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从2008年起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各县、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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