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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继续推进综合治理工作,综合治理中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各种管线的更新和维修。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争取到“十一五”期末,使旧住宅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

  从2008年起至“十一五”期末,可根据我市产业布局、农民工的数量及分布,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逐年建设一定规模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集中建设的农民工住房、集体宿舍,只能面向农民工出租,不得按商品房出售、出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拿出一定的土地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建设集体宿舍的项目选址、用地供应、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要加强组织协调,予以支持。

  在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项目不能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四)开展对“夹心层”住房政策的研究。在建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同时,可根据我市居民的平均住房状况、商品住房价格等因素,通过“限面积限价格”等方式,适时试建一定规模的“夹心层”住房,重点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居民的住房问题。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一)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目前,财政预算单位和国有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2007年底前必须建立。同时要积极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支付能力。

  (二)支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对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适当降低首付比例、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同时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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