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到“十一五”期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不超过145万平方米,约24200套。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4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地产(房改)部门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市房地产(房改)部门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房地产(房改)、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并联审批后,利用单位1999年底之前取得的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无房和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国家机关单位均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具体做法按《合肥市困难企业职工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合政办〔2007〕50号)的规定执行。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集中成片危旧房的改造。对城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使用年限已久、房屋质量差、功能不齐全、建筑密度大、人均面积小、安全隐患多、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集中成片的危旧房小区,要按照“市统筹、区落实,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公开公示、妥善安置,行政推动、政策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基本做法是六统一,即统一年度计划、统一规划用地、统一安置拆迁、统一土地收储、统一建设投资、统一政策措施。每年安排拆迁安置房50-100万平方米,力争在五年内基本改造结束。危旧房改造后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