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中廉租住房配建比例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及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的建设面积等因素确定;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以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宗地设计条件和宗地招拍挂文件中明确的为准。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小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计划、土地供应条件及规划要点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有多余住房的居民可将空闲的住房委托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指定的专业经租单位代租。
(五)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2008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标准界定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550元的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住房困难标准界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16平方米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采取街道、区、市三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已享受福利分房、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以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前5年内买卖过商品房的以及旧住宅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房地产(房改)部门按规定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