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包括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2)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较低的农村低保人员,聘请具有一定技术或实践经验的人员,采取“以师带徒”等形式培训的,可与集中统一培训一样,参照“万民农民素质工程”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3)机关事业单位勤杂岗位、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参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应给予实用技术、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的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适当的补贴。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提供有效服务,优先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解决经营场地,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担保事项。
(5)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对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应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1年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扶持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到2008年底。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利用全社会培训资源,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进行分类指导,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三)努力拓宽就业渠道
城镇要围绕社区物业服务、卫生保洁、居家养老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顺利就业。针对农村低保人员文化程度低、就业能力弱等实际困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和各类单位的勤杂岗位;鼓励当地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福利企业招用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对有条件外出务工的人员,应列入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规划,并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手段,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认真开展培训,提高就业技能。要根据农村低保人员的不同情况和就业愿望,开展分类指导,创新培训形式,强化操作训练,努力使农村低保人员尽快掌握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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