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并登记,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现行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是否困难对象”一栏上注明“零就业家庭”);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免费发放《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浙政发〔2007〕21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06〕30号)精神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所在社区每安置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同)并实现稳定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均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免费职业介绍标准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标准享受补贴。
(2)“零就业家庭”成员在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勤杂辅助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的,对安置工作单位给予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30%-50%的就业岗位补贴。
(3)“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并能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到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给予2000元以内的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高于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利息由财政给予补贴。
(4)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零就业家庭”成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女40周岁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5)“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
(6)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1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1年后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