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劳局等六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劳局、农办、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残联等部门《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市人劳局、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残联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家、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岗位和开展就业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二、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
援助对象为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等除外)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况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簿、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并登记,由社区初审公示7天后,填写申请认定表(由市人劳局统一制作),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未设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受理并核实,直接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在一定期限后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具体由各县(市、区)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