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的通知
(汴政办〔2005〕68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
2005年开封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要点
根据河南省《2005年治超工作要点》(豫交路运〔2005〕1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逃漏公路通行费和假冒军警公安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51号)要求,贯彻落实2005年全省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治超工作,实现到2005年底,全市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5%以内的工作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依法对超限超载车辆严管重罚
1.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力度。全市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保证足够的路面执法力量,每个治超检查站增加4名运管人员,坚持联合治超、加强配合,对超限超载车辆继续保持严管态势,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反弹。
全市交通、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实施严格卸载后,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明细图解〉的通知》(豫交路运〔2004〕60号)明确的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由交通、公安部门依据《
公路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于恶意超限超过300%以上的,要按照《
公路法》第
76条规定的上限给予严厉处罚。对于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不能进行重复处罚。
未经超限检查站点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超限超载为由对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收费。对于目前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如符合国家规定,交通、公安部门在路面联合执法时,暂以公告核定的质量参数为依照,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但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处罚和纠正。
2.突出超限超载治理重点。全市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以驳载为手段的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大对运输煤、建筑材料、砂石等超限超载重点车型监管力度,加强对外地市超限车辆进入我市界入口处的监控,减少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我市和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