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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二)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的,不予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修改或者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有权机关决定;对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但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可以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

  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和实际情况,对已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等清理建议,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建议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三)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中,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本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今后凡未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执行部门认为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定有效期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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