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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
(合政办〔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工作

  (一)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6号)等规定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二)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的意见。

  (三)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四)部门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府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提请会议审定或报政府领导审定前,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转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五)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法律依据、参考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否则,政府办公厅(室)不予受理,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审查。

  二、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和《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有关机关备案。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并符合规定的格式和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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