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问题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第
16条:“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规定,凡在市和县建成区内(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的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按当年末在职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每年每人1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个体工商经营者,每年每户按30元缴纳人防建设费。
(二)各县、区辖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人防建设费由所在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征收;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经营者人防建设费由郊区人防办负责征收。
(三)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准有以下情况者可减、免人防建设费:
1.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予以减、免;
2.残疾人开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收;
3.新办证的个体工商户(包含下岗职工)当年免收;
4.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收。
三、关于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问题
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或同地面新建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一并修建。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向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补偿费。其补偿费标准为:早期(含气孔、口部)钢混结构按每平方米900元收取;混合结构每平方米600元;砖结构每平方米450元收取;防空地下室按新建对应等级标准收取。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均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对按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人民防空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人防部门有权依法追缴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并按超过规定解缴期限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项2‰的滞纳金。
(二)人防建设有关收费由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收取,收费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