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县城按照不少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县城居民私人住宅除外),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4.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三)按上述规定应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由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安排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面积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前条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建设单位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并结合相应的防护等级,向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征收标准:
1.城市规划区: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9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700元;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2.各县城(含乡镇):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700元;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5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700元;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的收费标准,按城市规划区标准执行。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征收。
(五)凡属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可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