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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汴政办〔2005〕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人防建设收费管理,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制定了《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和多渠道筹措人防建设经费,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2003〕18号)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问题
  (一)防空地下室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以收代建,也不得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和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国家规定确需易地建设的或减免收费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省、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报批。经批准易地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先向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范围内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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