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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见


  《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制度、审理与决定制度、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机关首长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要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签署行政复议文书,要领导和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核实事实、研究法律等工作。所办案件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义务。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认真履行这一义务。

  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配套制度

  《实施条例》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规定了若干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继续创新工作机制,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听证、和解、驳回、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定期报告制度、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等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同时对《实施条例》中尚未明确规定的听证主持人、听证事项范围、听证预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听证记录的效力等一系列问题,要在实践中积极认真地探索。要积极开展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工作,完善评查机制。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形式的探索,不断创新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努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组织进行考察学习,相互借鉴,全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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