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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07〕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进一步认识做好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项把解决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是我国政府实施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贯彻“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正确运用行政复议,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市行政复议工作也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善于运用这一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有的地方和部门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薄弱,机构不健全,编制不到位,队伍素质不高等。随着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结构调整,思想观念变化,许多社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实施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的各项基本制度,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又一件大事,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发展的又一次重要契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深化对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充分领会《实施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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