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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为超出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用人单位为超出一定比例的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汴政办〔2005〕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30%的,应为超出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下的,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30%的,除按上述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应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为本单位超出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超出部分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其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在30%以下的,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2%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30%的,除按上述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还应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2%为超出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因解散、撤销、合并、转让、租赁、改制、承包等情况发生人员结构变化造成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30%的,接受或继续经营者应为超出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参保单位拖欠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停止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超过在职职工30%时,应按上述规定为超出部分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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