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创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社〔2007〕30号)
为进一步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津财社〔2003〕48号)的贴息办法予以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的范围和标准
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且目前尚未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展期、逾期不贴息)。
不属于微利项目的贷款,财政不予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账的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1.经办银行在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要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报送上季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代收情况表》、《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代收明细表》及说明。
2.担保中心在每季度终了后12日内,对经办银行报送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进行核对,并将经确认的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对经办银行报送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代收情况表》、《小额担保贷款代为清偿明细表》、《小额担保贷款代收明细表》及说明进行审核,对经确认的代位清偿资金拨付经办银行,并对代位清偿贷款按规定履行催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