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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市农委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分工责任制。天津市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标准制定等工作;各区县的领导机构按照全市部署,负责本区县的旅游特色村(点)的组织推动工作;各乡镇领导机构根据本乡镇资源条件,按照要求开展创建旅游特色村(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旅游部门重点做好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设施开发指导、完善服务、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和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旅游特色村(点)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工作布局和计划,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指导和扶持有条件的农村积极发展旅游特色村(点)。

  (三)建立旅游特色村(点)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农委、市旅游局等部门从农村发展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中各自拿出一定资金,建立全市旅游特色村(点)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旅游特色村(点)的旅游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卫生设施、统一的洗涤设施、旅游标识等项目建设。经市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旅游特色村(点)可享受资金支持(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各有关区县政府也要建立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比使用。

  (四)完善旅游特色村(点)扶持措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对旅游特色村(点)的扶持力度,主动为开展旅游的特色村(点)提供服务,在税收和收费项目上给予减免扶持。市有关部门要把旅游特色村(点)的发展与创建文明生态村工作紧密结合,把农村的环境、道路、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沼气应用等支农工程向经认定的旅游特色村(点)倾斜,优先安排。

  (五)提供免费的人才培训工作。市旅游局对经认定的旅游特色村(点)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提高旅游特色村(点)管理人员的水平,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逐步建立旅游特色村(点)信息统计系统。逐步建立旅游特色村(点)信息平台和统计报送系统。市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建立信息平台和统计报送系统的旅游特色村(点)给予必要的设备扶持。

  (七)做好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中央和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发展旅游特色村(点)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之一,通盘考虑,进行整体规划。各区县、各乡镇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不同的旅游特色村(点)发展方案,注重突出特色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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