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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增加经费投入,大力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硬件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区县消防部门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一级预算中予以足额保障,以确保防火监督、火灾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等工作的正常运转,逐年提高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建设经费,确保消防部队营房、执勤车辆、器材装备、训练设施、基础设施设备等达到执勤备战要求和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加强现役消防编制的使用和管理,着力解决消防部队警力不足的问题,对消防部队文秘、档案管理、驾驶、后勤保障等非执法监督岗位可采取聘请地方文职雇员的办法,将有限警力置换充实到执法监督和执勤灭火第一线。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解决消防部队聘用文职雇员的工资、保险及其它补助、补贴等费用。建立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进一步完善灭火抢险救援指挥设施建设,建立区、县消防通讯“三级”组网,保障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通讯畅通。

  三、明确责任,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的精神,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一由公安消防部门具体负责。目前,我市涉及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交接工作的区县,要由政府牵头组织财政、人事、公安、劳动、消防等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费、营房、人员编制、用工形式、车辆装备等进行清理,全面掌握情况。交接时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要求,政府专职消防队队员采取合同聘用制,定岗不定人。在管理体制上要制定标准,具体明确内部管理人员配备及职级、待遇等问题,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维护队员的合法权益。对现有人员按照《四川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安置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交接方案,确保交接工作积极稳妥的进行,保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镇乡、社区和平安区县考评。要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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