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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标准,加快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力量建设。各区、县政府必须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政府工作计划,尽快完成城镇建设消防规划,科学合理规划消防队(站)建设。“十一五”期间,城西消防站要按一级普通站标准建设,消防指挥中心、鱼塘消防培训基地要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政府要按照不低于1辆消防车、1台消防泵(出水口径为65mm)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好回龙湾、护国、兆雅、白沙、福宝、马岭等政府专职消防站,配齐配强消防队伍;江阳区城南站、龙马潭区石洞站要按照一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江县、泸县、古蔺县政府要加快原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改造,合江县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特勤消防站建设标准,泸县、古蔺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达到二级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人口5万人以上、年GDP在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要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及车辆器材装备所需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逐年增加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业务经费。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及时予以补偿,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保障能力。

  (二)推广“玄滩片区经验”,大力发展基层基础消防力量。各区、县城镇社区和专业消防力量不能覆盖、短期内确不具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条件的乡镇,要借鉴泸县建立“玄滩片区”消防队经验,结合本区域实际,按照1+2+10模式(1台车、2台消防泵、10名消防队员)建立片区消防队。对经济欠发达,购买消防车确有困难的乡镇,也可依托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巡逻消防队或组织志愿消防队伍,或增加城市物业保安公司消防安全保卫功能,购置2台手抬机动消防泵和必要的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保障基本的消防灭火需要。同时,要巩固和发展城镇社区、单位、乡村群众义务消防组织或治安消防合一的联防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力争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消防救援组织,提高基层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强化农村消防安全保障。

  (三)积极主动协调,推进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力量建设。企业、工矿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大型工程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对辖区内原有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各区县政府要主动关心,采取安全检查、节日慰问等形式,了解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状况,督促或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更好服务辖区群众。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建设的管理和指导,提高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战斗力,切实增强企业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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