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预留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金额=上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年人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全部退休人员人数×(全市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企业全部退休人员平均年龄)

  预留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和计划内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通知》(津劳局〔2005〕52号)第七项规定执行。

  预留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四、关于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涉及市土地收购中心的土地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对其下属的三类企业涉及市土地收购中心的土地进行整体回购,回购办法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经委及市国资委调研服务座谈会会议纪要》(津国土房纪〔2007〕208号)的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整体回购条件但急需退出的困难企业,其土地回购问题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研究。

  五、关于进入托管中心“4050”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进入托管中心的“4050”人员,新发生因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托管中心负责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符合条件的,享受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相关政策。

  六、关于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所欠养老保险费问题

  对已经审批的整体分流安置职工企业(包括整体打捆退出企业),在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实施过程中,缴费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按个人账户部分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历史欠费等),其余欠费待企业破产时按照津政发〔2006〕104号文件规定处理。

  七、关于三类企业退出计划调整问题

  对已列入我市三类企业退出计划的1018户企业,实施集团公司打捆退出的,在企业户数和退出期限不变的基础上,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可以对退出企业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八、关于区县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

  为加快区县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工作进度,对于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其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后,抄送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