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我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加快我市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精神,针对各区县、各集团公司在推进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破产清算组问题
为加快三类企业破产工作进度,凡列入我市三类企业退出计划的计划外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由市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主要负责清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清算组被人民法院指定为破产管理人的,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
二、关于计划外破产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资金拨付问题 为减少企业破产期间的费用,对于没有资产可以变现的计划外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当月,由其主管集团公司申报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和职工安置费用补贴。主管集团公司承担的分流安置职工资金到位后,市财政50%的补贴资金相继到位。
对于有资产可以变现的计划外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其主管集团公司根据破产审计报告和第一期清算报告,申报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经济补偿金补贴和职工安置费用补贴。破产案件终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相关裁决证明,主管集团公司申报50%职工安置费用补贴资金。
计划外破产企业在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期间,可以预留3个月的相关费用。
三、关于计划内破产企业预留社会保险费用标准问题 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7〕 10号)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划内破产企业从破产资产中预留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