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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衢州名牌产品,对在创立衢州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申请衢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效拥有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权;
  (二)具有良好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和较强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标准化、计量、全面质量管理等基础工作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
  第九条 申请衢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或出口创汇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三)产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1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产品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医药、电子产品及市级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出口产品年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衢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二)产品批量生产已满1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三)产品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产品在市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本市境内的;
  (二)在近2年内产品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或产品无有效标准的;
  (三)在近2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赔偿事件的;
  (四)在近2年内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投诉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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