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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失效]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除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起草、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或者公开可能影响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对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与经济、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村镇规划、环境资源规划及各类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由行政机关主持完成的涉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等领域的重要的统计分析资料。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发生及处理情况,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
  2、扶贫救灾、优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标准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政策、行政决定、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土地供应计划、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和房地产交易情况;
  4、生态环境资料、评价情况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7、为民办实事计划及实施情况;
  8、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申请、销售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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