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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衢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记录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充分、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审计和政府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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