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衢州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7〕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118号)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衢州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更名的通知》(衢政办发〔2007〕133号)精神,现刻制“衢州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衢州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印章各一枚,自即日起启用。“衢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衢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