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包括财政全额供给,差额补贴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其他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
三、所有事业单位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缴费手续。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及职工花名册。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发放失业保险登记证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四、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的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每年核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
五、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资金来源
按照《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核算与管理。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所有收入(含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含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编制收支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单位的收支预算。失业保险费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全供事业单位,单位应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按季直接划入“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差补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不足部分由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补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本单位的支出预算中列支。今年未编制失业保险费支出预算的事业单位,要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不能因此影响参保和缴费。
六、事业单位职工自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在7日内应将失业职工的名单、档案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报送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
《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