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5〕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驻汴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开封市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办法
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豫劳社〔2001〕2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
《条例》和上述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
《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