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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新购车辆当年的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其领取牌照所在地代收代缴。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其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七)船舶登记地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船舶管理部门建立代征关系,由其代收代缴船舶车船税。

  (八)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车船信息,于年度终了后与本区县征收车船税情况进行比对,及时追缴未税车船的税款。

  三、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一)新购置的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应当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缴纳。

  (二)对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行驶、机动车船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其车船税按实际的使用月份计算,由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征收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上一年度少缴或者未缴车船税的,应予补征,并从其未缴车船税年度次年1月1日起至补缴日,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减免税规定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对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纳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的,按照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符合车船税法定减免条件的车船,可以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审核无误后,开具减免税凭证。

  五、转籍车船规定

  外省市机动车船转到我市落户,如已在外省市缴纳车船税,在我市不再办理当年车船税手续;如在外省市未纳车船税的,应当在我市缴纳转籍当年应纳的车船税。

  六、退税的规定

  (一)纳税人车船因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税款入库地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款入库地的主管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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