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贷款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积金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追缴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或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二)售房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借款人出假证明骗取贷款的。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具体承办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贷款程序办理贷款,不得变相为他人办理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并按月向公积金中心报送贷款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做好公积金贷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保管好公积金贷款档案,不得损毁、遗失。
第十章 违约及处置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属违约:
(一)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而取得贷款的;
(二)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四)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他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八)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九)违反本贷款管理办法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