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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以及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担保的,有担保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书;
  7.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8.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二)各区县管理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三)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即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区县管理部初审,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四)公积金贷款实行单笔报批制。每笔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五)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一)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二)借款人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及承诺,办理公证和抵押登记及其他必须的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委托银行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通知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开发商)售房款帐户或由借款人指定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帐存款帐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抵押加保证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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