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泸州市行政辖区内,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12个月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员工。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泸州市行政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九条 职工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转贷余额,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25年。其中:男性--贷款年限+本人现在年龄≤60岁;女性--贷款年限+本人现在年龄≤55岁。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公积金余额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
(一)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