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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7〕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泸州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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