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本地区少数民族古籍简目,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少数民族古籍数字资源库,实现古籍分级保护,积极配合《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建设。加强对民间散存的少数民族古籍抢救保护,并将少数民族古籍简目和已经收集的少数民族古籍进行有效保存和科学管理,申报命名“全省少数民族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
(三)优质高效完成国家重点项目任务。《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是国家部署的重要文化工程,已列入国家“十一五” 文化事业发展重点项目。按照统一部署,四川省负责在2010年底基本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四川各民族卷》编纂工作。泸州市、宜宾市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四川苗族卷》编纂工作,组织民族、文化、修志、档案、图书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搞好培训、简目编制、卡片登录等工作。
三、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
(一)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纳入民族工作、文化工作总体规划,列入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联络、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民族、文化、文联、社科、地方志、档案馆、博物馆等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和协作,以民族工作部门为依托,文化社科院所、高等院校及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的民族古籍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在相关部门确定少数民族古籍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本地区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解决好经费,确保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需要。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是一项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公益事业。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民委关于抢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4〕30号)要求,市级建立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任务较多的古蔺、叙永、合江等县,也要建立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少数民族古籍工作需要。同时,要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广泛发动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经费。
(三)加强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要把建设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人才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着力培养骨干,着重抓好古文字传承、古籍修复和双语人才的培养,大力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要从政治上爱护、生活上关心少数民族古籍工作干部,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