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安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其它各类传销行为。对查处过程中妨碍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予以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做好对涉嫌犯罪的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及对执法部门没收的不动产的执行工作。
(五)人民银行负责认定利用传销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并组织有关商业银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传销人员往来账目、资金进行查询、暂停结算、查封等工作。
(六)商务部门要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新型营销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七)税务部门负责对传销组织及其策划者、组织者的偷、漏税行为进行税务稽查。
(八)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宣传,防止传销组织向学校渗透。
(九)民政部门要把预防、打击传销工作列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一般传销人员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联系,做好传销人员的收容遣返工作。
(十)通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载体发布的传销信息。
(十一)电力、供水部门对出租房屋户主不听劝阻者,实行断水断电。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06年2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二)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横幅、宣传栏等各种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开展查禁传销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揭穿传销的欺骗手段,曝光大案要案,达到既教育人民群众,又震慑违法分子的目的。
(三)排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排查,摸清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窝点、人员、活动规律等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联合行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
(四)重点打击,狠抓大案要案。要采取“端窝点、抓头目、封账号、快遣送、堵回流、重教育”等有力措施,彻底清查。要加大对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传销活动居住地点的房屋租赁户及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的检查。对为传销活动提供居住和活动场所的,要加强教育,屡教不改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注意做好对一般参与者的教育疏导和善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五)打防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协同作战的有效机制,整治有力的有效措施,要积极完善并长期坚持下去。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预警机制,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巩固打击和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