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长松 兰考县政府副县长
张柯峰 通许县政府副县长
于大功 尉氏县政府副县长
张 兴 鼓楼区政府副区长
张忠平 顺河回族区政府副区长
杨俊卿 禹王台区政府正区长级干部
李明岗 龙亭区政府副区长
阎国宾 金明区政府副区长
安四鱼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和有关情况的收集上报,刘永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高祥生任副主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击传销工作。
三、查处范围
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下行为应予查处: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
(五)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
四、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又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实现综合治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支持、督促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第
七条规定的各类传销行为和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为传销提供场所、服务的违法行为;会同电信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其它传销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