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阶段补贴:对参训人员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率达到60%以上,或者创业培训结业后6个月内在本市创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申报办法补贴资金标准的20%再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对未达到上述就业率和创业成功率标准的,按照实际就业或创业人数,以补贴资金标准的20%再给予培训单位补贴。
四、申报办法
1、引导性培训资金补贴申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培训机构申报引导性培训补贴,应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培训协议书、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以下同。)
2、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补贴申报。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技能培训补贴,应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按照上述分段补贴办法,第一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培训协议书、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参训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就业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3、创业培训资金补贴申报。有资质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应在当季季后10天内申报。按照上述分段补贴办法,第一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办班审批表、核发证书花名册、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第二阶段资金补贴申报须提供培训后已自主创业人员花名册、在本市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我市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贴审批采用申报、初审、审核和复核的方法进行(所有申报材料均须附电子文档)。
1、培训机构根据上述补助对象、补助项目和标准、申报材料的要求申报本省外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资金补贴,应针对补助项目所必须提供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
2、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受理职业培训资金补助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会同局财务基金监督处、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