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重大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征求意见;
(三)咨询论证;
(四)合法性审查;
(五)会议决定;
(六)公布结果。
第二章 决策调研
第八条 重大决策前行政机关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九条 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调研后,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 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聘请若干专家提供常年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席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会、论证会的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参考。
第四章 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